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实验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安全包括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与实训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保卫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组成。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以问题和事故为导向,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实验室安全形势,盯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学校实验室安全重点工作,特别是校园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重点安全领域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坚决做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学校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切隐患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督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四)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五)协助院(部)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三)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实验(训)中心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三)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学校与院(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九条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导致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设施、实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I级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I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I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级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Ⅳ级事故:无人员伤亡,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常见的实验室违法行为包括:
(一)擅自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合成、处置国家管控危险品;
(二)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未豁免的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附件未注册登记而擅自使用;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掩饰事故,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常见的实验室违规行为包括: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二)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四)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违反国家、学校或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操作;
(六)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的实验室或设备;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八)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处置特种设备;
(九)随意倾倒或丢弃实验危险环境污染废弃物。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当事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书面将事故调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I级实验室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认定的处理,包括: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四)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II级、Ⅲ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并向学校实验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下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II级、Ⅲ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学校相关惩处规定执行: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四)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Ⅳ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组
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Ⅳ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责令责任人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
(四)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违规行为的处理:一经发现,当场指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告知安全负责人;如复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全校通报;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由教务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在督查中仍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由分管校领导约谈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追究:对检查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发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由教务处会同保卫处约谈二级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教务处会同保卫处约谈后仍不整改,由分管校领导约谈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学校下达隐患实验室停止实验的通知,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七条申诉
(一)在事故认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前,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机构申诉;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若年度扣分累计超过40分,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视为不合格,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降等一级。发生I级~Ⅲ级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二级单位,其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发生Ⅳ级实验室安全事故、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依据安全评分细则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Ⅳ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根据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扣除实验室安全分: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扣除实验室安全分5分;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扣除实验室安全分3分。
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发生第十一条中(一)违规行为,扣除实验室安全分10分;发生第十一条中(二)违规行为,扣除实验室安全分5分;发生第十一条中(三)~(九)违规行为之一,扣除实验室安全分3分。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巡查到一处指标不合格,扣除实验室安全分0.1分;学校实验室安全专家组督查到一处指标不合格,扣除实验室安全分1分;
第三十四条整改及跟踪考核:
(一)接到整改通知书,若按时完成整改,则取消相应扣分;不按期整改,或无有效整改,扣除实验室安全分5分;若部分完成整改,则按未完成整改项与需整改总项的比例进行扣分;(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约谈后仍不整改,扣除实验室安全分10分;
(三)分管校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扣除实验室安全分2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保卫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16〕49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细则(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院教发〔2020〕7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