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 Document content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保卫处    2024/1/29 8:0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学、办公、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政治稳定,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常德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保卫贯彻“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列入工作计划,与学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学校治安工作实行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制。

     (一)学校校长为学校一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健全相应机构,落实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所需经费;掌握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保证信息渠道畅通,防控措施得力;组织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控制师生员工违法犯罪率。

     (二)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为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对一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为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对二级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在本部门的实施、落实。

     第五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应由学校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伤害事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进行调查处置。

     (六)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因素。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八)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检查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治安隐患。

     (四)决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各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职责

     (一)学校保卫处是维护校园内政治稳定和正常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和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校全面发展的要求,坚持调查研究,就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向学校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三)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纪律、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开展动态信息的调研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积极参与和推动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定学校治安保卫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防止盗窃、破坏和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和治安案件。

     (七)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治安纠纷,维护校内的治安秩序,做好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配合上级消防主管部门对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校内消防安全。

     (九)对扰乱学校治安的事件和人员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教,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监视居住的人员和“三放”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

     (十)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组建校卫队,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四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十一条 校门由校卫队负责管理,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佩戴校徽或学生证、工作证,家属、民工、临时工及暂住我校的各类流动人员须凭出入证出入校门。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经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回校,未按规定时间回校的学生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十四条 携带大件物品或费重物品出校的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井须持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经登记后方可带出校门。

     第十五条 对拒绝门卫在验登记、私自闯入校园、对门卫进行辱骂、殴打的人员,送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酗酒、喧哗、哄闹、摔瓶子、抛杂物等。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搓麻将、赌博和吸毒。上课或自修期间不得在教室、寝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在校内兜售物品,设摊经营或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违禁书刊。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任意撕毁、涂抹、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部门张贴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晾晒衣被等;不得在厕所门板、室内墙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私藏或使用各类枪支弹药。严禁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二十五条 校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商业网点经营户应合法经营,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图书物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搬迁和损毁。

     第三十条 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或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要财、物、场所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明确管理措施并责任到人。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应有专门制度、专门场所及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因违反财物管理规定,造成财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长依法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计划。

     (二)宣传消防法规,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检查,建立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技能,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五)协助后勤处做好基建工程的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七)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接报警、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等程序。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后勤处应负责校内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泵房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年至少应放水检查一次,确保完好。

     第四十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十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卫处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七)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责任区域内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教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室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校内交通、车辆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内严禁违章行驶和违章停车。各类车辆严格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五十九条 外来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六十条 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师生员工车辆一律凭校内停车证停放。

     第六十一条 进出校门:

     (一)进出校门的本校公务车或学生私车应先到保卫处登记;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因送货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方可进入;临时进出校门的外来机动车须经门卫验证登记后办理《临时通行证》,离校时交回。

     (二)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在校门口调头、倒车。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三)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门。

     (四)运载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离校,须凭学校相关部门签发的“放行证”,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二条 车辆行驶:

     (一)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二)校园内机动车时速不超过15公里,禁鸣喇叭,严禁无证驾驶。

     (三)自行车必须车况良好。严禁在校园内骑车带人、酒后骑车、双手离把、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放:

     (一)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停车棚和停车线内,不得乱停乱放。

     (二)校内主干道、交叉路口和教学楼、计算机与网络中心、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门前通道,一律不准停放车辆或堆置物品。

     (三)凡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校保卫人员确定禁止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六十四条 校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车辆进出、运行、停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卫干部、校卫队员有责任、有义务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指导检查;执勤人员要依据本办法严格管理、文明执勤;被检查者应服从检查、主动配合。
     第六十五条 违纪处理:

     (一)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扣车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1)在校园内超速行驶;(2)不按指定位置停放;(3)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4)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5)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凡妨碍、阻挠或辱骂、殴打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的,将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九章 安全监控中心管理

     第六十六条 值班制度:

     (一)监控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根据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须调班,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三)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应尽快排除或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电视监控画面,配有变向变焦镜头的摄像机(指云台),一般应对准主要区域或特定观察区域,兼顾其他可视区域;对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的监控面随时跟踪切换到主屏幕上观察动态。

     (五)保证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第六十七条 接处警制度:

     (一)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使用现场复核手段对报警部位进行复核(电话询问、复规搜索、录像回放等),并迅速通知巡逻的校卫队员前往报警部位查看;在电视监控区域内如出现可疑情况,应及时进行图像跟踪或对可疑情况进行录像回放,值班人员应随时与出警人员保持联系,配合出警人员抓获或查证可疑目标。

     (二)报警、发生可疑情况经复核或巡查确认,应及时向保卫处领导汇报,并接受指挥处理。

     (三)遇情况紧急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迅速拨打110、120或119等电话,并同时报告处领导或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四)值班人员应详细做好监控室的值班记录,以备查考。

     第六十八条 值班纪律:

     (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二)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值班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

     (三)不准使用接警专线拨打无关电话。

     (四)不准在监控室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电视监控及报警设施。

     (五)不准在监控室使用大功率和强磁场电器。

     (六)不准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七)监控室监控装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及办公用品、工具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外借或随意挪用。

     (八)不准在监控室喧闹、放音响和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九)严格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监控录像的内容,不得与他人谈及监控录像的内容。

     (十)监控室内不得抽烟和饮酒,不得使用明火。

     (十一)监控室内不准进行烧烤、电烤、使用电饭煲和电炉。

     (十二)未经批准不准在监控室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第六十九条 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二)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备(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器材和其他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四)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由交班人员负责,交接班后发现或出现问题,由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值班人员责任:

     (一)值班人员如人为损坏监控中心的设备或在值班期间监控中心的器材损坏未作记录并未及时报告,应照价赔偿。

     (二)接班时未仔细检查已被人为损坏的设备并未作记录的,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三)值班人员如违反值班纪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私自泄露监控录像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包括:

     (一)保管机密文件、档案和资料的部位。

     (二)广播台、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财务相关部门。

     (四)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七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必须做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或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定持证上岗,学校和部门领导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

     第七十五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准许禁止进入重点部位。

     第七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重点、要害部位的单位要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四防”措施,并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十八条 重点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确立,并建档立卡。

     第七十九条 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

     第八十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要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学校保卫处要加强对各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质的物品。如管理不当,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规定,井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第八十四条 危险物品在专用仓库内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施容量。

     第八十五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从事其他活动。

     第八十六条 购买、运输危险品的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

     第八十七条 领用危险物品须先报告(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经物品的主管校领导批准,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用。

     第八十八条 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用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

     第八十九条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一章 外来人员治安管理

     第九十条 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进校后,须凭身份证和使用单位证明,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证件使用期满到保卫处续签;中途解聘或辞职,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二)进入校门应出示有关证件,携带物品出校门须有用人单位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每学期要集中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法纪教育;务工人员有违法乱纪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保卫处每学期对全校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第九十二条 对来校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短期培训人员的治安管理规定:

     (一)组织培训的单位要在培训前3—5天将培训计划、参训人数及上课地点报保卫处。

     (二)参加培训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按规定行车和停放车辆。

     (三)在校内有违法乱纪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组织单位领导和老师报告。

     (四)参加成人教育授课或培训时间超过1个星期的,组织单位须向保卫处提供有关学员材料,并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十二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要成为校园网用户,必须到后勤处网络科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入网。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重大网络事故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保护好现场, 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校园网中心机房。中心机房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办理交接手续。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制度。更改系统参数配置须经后勤处网络科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记录。重要设备均应设置开机密码,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后勤处网络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掌握检测和防治计算机病毒、安全漏洞的方法,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第九十七条 校园网所有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般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未各全面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记录,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九十八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或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对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将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于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的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反学校治安工作的按本办法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成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