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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保卫处    2024/1/29 8:1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指本校在校的各类学生(包括专本科生、成人及继续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学生会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并持之以恒地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具体领导、协调。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如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操作。

2.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3.学生在学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4.自觉抵制各种淫秽制品,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组织外出旅游。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确保自身安全后,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与联系学校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自觉维护校园内交通秩序,不得在校内使用未经学校允许的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坚持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不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言论或视频诋毁甚至抹黑学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后,有关部门要及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思想教育工作的,应及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有关学生应及时向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不按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要追究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勒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擅自离校不归且不知去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假日离校、请假离校期间或办理离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一律给予退学处分。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部门及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医务室或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能自理生活,坚持正常上课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条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专科生以三年计,本科生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